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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切实提升中西部高校办学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和区域高等教育协调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将组织实施“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人才培养在高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切实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作为高等学校生存发展的基础。坚持育人为本,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加强本科教学基本办学条件和师资队伍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大力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提升中西部高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推进中西部高等教育科学发展。
       二、总体目标
       经过若干年的努力,使中西部一批普通本科高校的基础教学实验条件得到较大改善,师资队伍素质结构更加优化,学生学习、实践、就业和创新创业能力明显提升,学校办学特色逐步彰显,高等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扎能力显著增强,为缩小区域间高等教育发展差距,推进中西部高等教育的全面振兴打下重要基础。
       三、主要任务
       (一)夯实办学基础,改善教学条件。按照“强基础、重能力、提质量”的要求,面向广大本科学生,以“填平补齐”为原则,加强基础教学实验室、专业教学实验室、综合实验训练中心、图书馆等基础办学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建设教学实验用房和配置必要设备,提高学校本科教学的实验基础能力。
       (二)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突出专业特色建设;坚持实践育人,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增加实践教学比重,建设优质实验课程,开发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试验,着力提高大学生实践能力;推进教师绩效评价体系改革,建立并完善引导教师潜心教学的激励保障机制,落实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制度;配齐配强实验室人员,加强实验教学团队建设,强化教师和实验室人员培训,大力提高教师教学水平。
       四、原则要求
       (一)服务地方发展需要。充分发挥中西部高等教育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支撑和科技引领作用,面向区域内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改善民生需要,重点支持部分有特色高水平的地方高校建设,促进高等教育更好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二)强化人才培养中心地位。紧密围绕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根本使命,把抓好教学作为中西部高校最根本的工作。巩固本科教学基础地位,支持部分高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师资水平,改革培养模式,多出人才,多出优秀人才。
       (三)坚持内涵提升的发展道路。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着力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实现由规模扩张向内涵发展的根本转变。鼓励中西部高校既要科学定位,办出特色,又要加强薄弱环节,突破短板制约,提升办学质量和水平。
       (四)做好科学规划和统筹实施。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把握全局突出重点,合理编制本地区建设规划,分期有序逐步推进。有关高校要结合学校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把本科教学实践中发展最急需、条件最薄弱、缺口最严重、制约最突出的方面先纳入建设范围,统筹做好项目实施和建成后的运行、师资和管理工作。
       五、实施范围和学校遴选原则
       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的实施范围内,中西部地区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工程”以五年为一个周期,滚动实施。一期实施期限为2012-2015年,计划支持100所左右本科院校。
       纳入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建设的高校应符合如下原则要求:
       1、学科专业设置与区域发展需求、地方产业结构特点高度契合,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综合性大学;或学科优势特色突出,在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的其他类型高校;
       2、具有良好的办学质量和效益,社会认可度高,培养大批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应用型人才以及高素质劳动者;
       3、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队伍建设长效显著;
       4、“十二五”期间普通本科招生规模保持相对稳定,学校校园总占地面积保持稳定;
       5、学校债务在可承受的合理范围内。
       六、资金筹措
       实施总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假设工程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政府和学校共同筹措。
       “十二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对每所纳入“工程”建设的高校给予补助投资。中央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中西部省级政府设立省级专项资金。中部地区省级政府专项资金不低于中央与地方6:4的比例安排;西部地区省级政府专项资金按不低于中央与地方8:2的比例安排。西藏自治区所需建设资金由中央专项资金安排。
       鼓励纳入“工程”建设的高校在不形成新的债务负担前提下加大自筹资金投入。
       纳入“工程”建设高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所需经常性资金,由省级政府负责统筹解决。
       七、组织实施
       (一)工作机制和职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负责研究制定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的重大政策和协调重大事项,并在国家层面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工程”实施方案;确定各省纳入“工程”建设的高校数量,审核学校名单及建设方案,编制“十二五”工程建设规划;安排中央补助投资;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加强“工程”实施管理。
       各省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建立实施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的工作机制,研究提出纳入“工程”建设的高校名单,组织和领导学校编制建设方案,形成省级建设规划,落实省级专项资金,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监督检查建设实施情况,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省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高校的业务指导,在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的同时,要研究建立相应的师资队伍和运行保障机制,指导学校深化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强化对高等教育的省级统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程序审批“工程”建设高校的基本建设项目,协调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节奏,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建议并做好投资分解下达。
       (二)实施程序
       1、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根据有关省份普通本科高校情况,统筹研究,综合平衡,确定各省实施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的学校质量。
       2、省级发展改革和教育部门根据本方案提出的学校遴选原则,和两部委确定的本省“工程”学校数量指标,结合本省实际,共同研究提出推荐学校名单,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3、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研究同意后,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学校根据本方案确定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结合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本校“工程”建设方案(包括基本建设和配置实验仪器设备、教育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等),省级发展改革和教育部门审核同意后,形成省级建设规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4、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逐校审核“工程”学校建设方案,成熟一所,启动建设一所。
       5、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根据审核通过的“工程”学校建设方案,编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十二五”建设规划。
       6、“工程”实施过程中,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适时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建设周期结束后进行验收总结。
       (三)建设管理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建立“工程”实施情况跟踪、监督机制。“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省级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审批程序规范,建设有序;要加强建设过程中的各项管理工作和稽查审计。有关高等学校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管理,确保专项资金规范使用,专款专用,保障建设效益;要着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坚持特色发展和内涵发展,提高办学质量。
       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实行严格的资金管理和经费预算制度。要严格控制建设成本,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学校债务。对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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