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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建立学术权力主导的现代大学制度 ——
赵凤娟a,张毅君b
(山东工商学院a.公共管理学院; b.图书馆,山东烟台 264005)

    【摘要】:学术性是大学的本质特征。我国大学制度创新必须遵循大学的学术性本质,坚持以学术为主导,逐步建立学术权力主导的现代大学制度。实现这一目标面临诸多障碍,其可供选择的一条路径为:宏观上,落实和扩大大学自主权,彰显大学的学术性特征;微观上,以构建教授委员会制内部管理体制为突破口,重构大学内部权力配置模式,逐步建立“二元权力分离—学术权力主导”的大学内部权力运行模式。
    【关键词】:大学;学术主导;学术权力;现代大学制度
    【文章来源】2011年第2期黑龙江高教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决策、执行、监督———高校内部权力制约与协调机制研究”(编号: 70873076);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体制、制度、机制———高等学校教授委员会制度研究”(编号:dfa060118)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赵凤娟,山东工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研究;张毅君,山东工商学院图书馆副研究员,教育学硕士,主要从事信息检索研究。
    一、大学的本质特征:学术性
    大学的发展历史表明,大学的本质特征在于其学术性。大学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随着时代的发展,大学不断发生变化。“自12世纪产生于意大利和法国以来到被移植到整个现代非欧洲世界为止,大学的含义和目的可以说是因时而异、因地而异,它依靠改变自己的形式和职能以适应当时当地的社会政治环境,同时通过保持自身的连贯性及使自己名实相符来保持自己的活力”[1]24。那么,大学通过什么使其能够“保持自身的连贯性”和“名实相符”?纵观世界大学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无论大学如何变化,大学研究“高深学问”这一根本没有动摇,“学术”是贯穿大学发展历程的核心,“学术性”是大学与生俱来的“基因”。
    大学的组织特性表明,大学在本质上是一个学术性组织。任何一个社会组织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而组成的社会有机体,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组织必须围绕一定的工作材料展开活动。大学作为社会组织,其各项活动的展开都是围绕高深知识这一特殊的材料而组织起来的。“知识材料,尤其是高深的知识材料,处于任何高等教育系统的目的和实质的核心”[2]12。现代大学的三项基本职能活动———无论是通过传承高深知识培养专门人才,通过创新高深知识发展科学,还是通过应用高深知识直接为社会发展服务———都是围绕高深知识而展开的。无论“探究的学术”、“整合的学术”,还是“传播的学术”和“应用的学术”[3],学术始终是大学各项职能活动的根本所在。事实上,大学区别于其他林林总总的社会组织的根本就在于其各项活动的学术性本质,大学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个学术性的社会组织。
    二、大学制度创新的根基:以学术为主导
    大学的生存和发展有赖于一整套制度体系的支撑,大学制度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和大学自身的发展而不断改革创新。但是,无论大学制度采取何种路径进行变革,它都要坚持以学术为主导,维护大学的学术性本质,否则,大学就失去了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就无所谓大学制度。坚持以学术为主导,具体说就是坚持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和教授治校的基本理念和制度。
    (一)大学自治
    大学自治是从中世纪早期大学———“学者行会”诞生起就具有的传统。大学自治是由大学的学术性本质所决定的。从认识论角度来说,“既然高深学问需要超出一般的、复杂的甚至是神秘的知识,那么,自然只有学者能够深刻地理解它的复杂性。因而,在知识问题上,应该让专家单独解决这一领域中的问题。他们应该是一个自治的团体”[4]31。从政治论角度来说,自治是使大学成为社会“动力站”的必要条件。
    因为大学自治有利于大学免受外部控制的干扰,使大学能够遵循教育规律,更好地培养人才、发展科学和服务社会。但是,大学自治不是绝对的自治,因为“就像战争意义太重大,不能完全交给将军们决定一样,高等教育也相当重要,不能完全留给教授们决定”[4]32。“总之,大学不能遗世独立,但却应该有它的独立与自主;大学不能自外于人群,但却不能随外界政治方向或社会风尚而盲转、乱转”[5]22。当前,在我国,与大学自治类似的概念是“大学办学自主权”。《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八条用七个“自主”规定了大学办学自主权,大学办学自主权自此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对于我国大学制度改革与创新来说,落实和扩大大学自主权,促进大学自主自治,不仅是大学内在逻辑的要求,也是国家法律的要求。
    (二)学术自由
    在西方大学,学术自由的理念源远流长。学术自由的正当性从根本上来说在于大学的学术性本质。就认识论角度而言,“为了保证知识的准确和正确,学者的活动必须只服从真理的标准,而不受任何外界压力,如教会、国家或经济利益的影响”[4]46。从政治论的立场看,“如果我们希望推动社会进步,我们就不能用传统观念对这些人加以约束,也不能设置其他人为的障碍来抑制创造性思维”[6]17。从道德论方面来说,“这种自由的基本理由完全是为了公众利益”[4]48。学术自由是一个有限度的概念,这种限度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学术自由是责任和权利的统一;另一方面,学术自由受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因素的制约。但是,无论如何,“学术自由原则仍然是大学履行知识发展义务的一个基本价值标准”[6]38,是大学的“最高原则”[5]156。因此,作为大学组织运行规则体系的大学制度,无论如何改革创新,都不能离开学术自由这一“最高原则”和“基本价值标准”。近年来,我国大学学术自由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而且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障。但总的来说,我国大学缺乏学术自由的传统、精神和制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应该以学术自由为基本价值取向。
    (三)教授治校
    “教授治校”之所以能够在西方大学历经近千年而不衰,是因为它遵循了大学的学术性本质,符合大学内在逻辑的要求。一方面,就大学本质而言,大学是探究高深学问的场所,高深学问的复杂性使得只有经过专门训练的学者才有能力解决这一领域的问题。因此,教授和学者理应成为大学学术领域的“治理者”。另一方面,就大学组织特征而言,大学是围绕学科建立起来的,而“这些学科和专业各自拥有自己的思想体系、研究方式和确定未来工作方向的历史传统”[2]17。
    因此,要使大学各门学科专业的发展符合自身规律,就必须依赖于那些了解各自学科专业的教授们。由此可见,教授应该是大学学术事务的决定性力量,而大学的学术性本质决定了学术事务是其核心所在,其他各项事务都是围绕这一核心而展开的,因此,教授治校是合理的、正当的。近年来,随着我国大学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教授治校作为一种民主管理思想和模式,引起各方关注,不仅在理论层面展开了探讨,而且实践层面也开始探索尝试。但受传统管理体制和官本位思想影响,在我国大学实践教授治校绝非易事,也非短期所能实现。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应致力于使教授治校从理念和思想转化为相应的体制和机制。
    三、构建学术权力主导的现代大学制度
    现代大学制度是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大学制度而言的。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就是遵循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和教授治校的理念和制度,对传统大学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逐步建立起学术权力主导的现代大学制度。
    (一)构建学术权力主导的现代大学制度面临的困境
    建立学术权力主导的现代大学制度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其中,最关键的是大学实际上缺乏自主权和大学内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失衡。
    1.大学自主权难以落实和扩大,大学实际上缺乏自主权
    大学自主权的落实和扩大是构建学术权力主导的现代大学制度的前提和基础。目前,从政策和法律角度来说,我国大学已经具有了相当的自主权,这些自主权甚至超过了某些发达国家[7]。在政策与法律的基础上,我国大学在招生、人才培养、经费筹措和使用等方面落实了一定的自主权。但是,我国大学自主权的落实和扩大在很多方面还不尽如人意。例如,政府主管部门的观念还没有完全转变,把本应是对大学“还权”的行为看做是对大学“放权”的“恩赐”,导致实践中陷入“放权”与“收权”的怪圈,使大学自主权无法落实。再如, 20世纪50年代形成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中大学与政府的上下级“行政关系”,至今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这种“行政关系”的存在使得大学自主权难以落实和扩大,大学的学术权力也因此而难以彰显[8]。
    2.大学内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失衡
    我国大学在校、系两级建立起了强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行政权力在大学内部管理中占据主导地位,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形成了一种失衡的权力关系。这种失衡的权力关系导致大学内部行政权力泛化,学术权力难以发挥作用。具体表现为:一是管理意识行政化。在大学内部管理中,许多管理人员唯官是从,习惯于按照“官”的指示办事,忽视大学的学术性本质和高等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二是学术机构行政化。以学术委员会为例,有关调查显示, 62. 3%的专家认为本校学术委员会成员是由学校行政最高权力组织确定的, 51. 38%的学术委员会成员是双肩挑干部[9]。三是管理决策行政意志突出。有关调查显示,在关系到大学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的决策中,学术人员的参与率平均为38. 24%;且主要形式为座谈会,占52. 45%[10]74。由此可见,学术人员实质并未进入最终决策,最终决策主要体现行政意志。这种行政权力泛化、学术权力式微的状况与大学的本质与功能极不相称,阻碍着现代大学制度的构建。
    (二)构建学术权力主导的现代大学制度的路径选择
    学术权力主导的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路径必须克服现有制度框架的束缚。宏观上,切实落实和扩大大学自主权,彰显大学的学术性特征;微观上,重构大学内部权力关系模式,加强学术权力。
    1.确保大学自主权的落实和扩大,彰显大学的学术性特征
    (1)转变观念,明确大学自主权是大学主体的内在诉求。
    我国大学自主权往往被视为政府“下放”的权力,而非大学所应有的权利。这种观念过于强调外部因素对大学自主权的决定作用,而忽视了大学内在自主性问题,进而忽视了大学内在逻辑对落实和扩大自主权的重要意义。因此,要真正落实和扩大自主权,走出“放权”与“收权”的两难困境,关键在于转变观念,将外部视角与内部视角结合起来。如果我们承认大学自主权是大学主体的内在诉求,那么,落实和扩大大学自主权就必须重新确立其价值目标,即促进大学学术自主的发展。
    (2)重构政府与大学的关系,强调遵循大学的内在逻辑,
    保障大学自主权落实和扩大。一方面,必须转变政府职能。政府对大学的管理应该由管理控制转变为管理服务,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由刚性管理转变为柔性管理,由具体微观管理转变为整体宏观管理。另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大学法人制度。必须落实以下三点:一是确认我国公立大学的法人性质;二是明确大学法人的权利,明确权利的范围、尺度、规则及其实施、监督、保障的具体程序等;三是限定政府的权力范围,明确政府与大学间的权力边界,并建立政府与大学间的争议协调、争端处理机制,保障大学自主权的落实。
    (3)完善大学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彰显大学学术性的
    组织特性,确保大学自主权落实和扩大。一是要培育以学术自由为核心的大学内在自主意识,改变大学长期以来“等、靠、要”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提高大学落实和扩大自主权
    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是要改革和完善大学内部决策模式,改变行政系统和行政权力主导的决策模式,吸纳学术人员参与决策过程,促进大学内部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确保大学自主权“用对”、“用好”;三是要完善大学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形成对大学自主权的内部制约力量,解决大学自主权“一放就乱”的问题。
    2.重构大学内部权力关系模式,加强学术权力
    (1)构建教授委员会制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大学内部权力配置模式。
    目前,我国一些大学,如东北师范大学、苏州大学等,已经成立了教授委员会或教授会。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我国大学教授委员会一般定位在院系层级,而不是校级。随着大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教授委员会制的成功经验,遵循大学的学术性本质,教授委员会制度完全可以上移到学校层级,在校级层面建构,即构建教授委员会制内部管理体制。教授委员会制内部管理体制是由全体教授或有代表性的教授、校长及具有教授职务的党政领导组成教授委员会,对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党委对学校的统一领导体现在教授委员会中,有条件的党委书记、校长或资深教授担任教授委员会主任(主席),决策形成后由校长为首的行政系统贯彻执行[11]。与校务委员会制、董事会制等内部管理体制相比,教授委员会制内部管理体制属于学术主导型的管理体制,学术权力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教授委员会制内部管理体制对于强化学术权力,建立学术权力主导的现代大学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2)构建“二元权力分离—学术权力主导”的大学内部权力运行模式。
    综观世界各国大学内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运行模式,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三种:第一种是两权分离,又有渗透,各司其责,以美国为代表;第二种是两权渗透,适当分离,学术权力起主导作用,以意大利、德国、英国和日本为代表;第三种是两权渗透,适当分离,行政权力起主导作用,以法国为代表。各国大学内部权力运行模式的发展趋势表现出: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两个系统注重协调和渗透,学术权力起主导作用的大学注重发挥行政权力的作用,行政权力起主导作用的大学注重发挥学术权力的作用[10]65。这一趋势对于重构我国大学内部权力关系模式具有借鉴意义。
    我国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多属于“二元权力渗透—行政权力主导”模式。这种模式造成我国大学内部行政权力泛化、学术权力式微问题。借鉴各国的经验,需要规范
    行政权力,加强学术权力,重构大学内部权力运行模式。重构我国大学内部权力运行模式的具体方式可以根据具体大学的历史、特点、类型等进行选择,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以加强学术权力为基础,从“二元权力渗透—行政权力主导”向学术权力主导转变;而后,从二元权力渗透向二元权力分离过渡;最终实现“二元权力分离—学术权力主导”的权力运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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