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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凌云:中国学院式法学教育之反思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国的法学教育欣欣向荣。然而繁盛背后,有关学院式法学教育无用的言论一直甚嚣尘上。究其原因,有说是高等教育“大跃进”、行政化之恶,有说是法学教育片面市场化、庸才化所致。大部分批评矛头直指法学本科教育,似乎法学院系的滥设与扩招是法学教育蜕变的魁首。笔者对此不敢苟同。本科教育定位于通识与大众教育,本就无力承担为社会输送成型的法律职业人之责。反倒是法学研究生教育,定位于培养职业精英,但效果遭人诟病。依笔者之见,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问题之原因乃在于法学硕士教育制度。

法学硕士教育定位不清

  一般而言,法学教育具有职业性质,其根本目的乃“经世致用”,法学硕士教育无疑应当以培养实用型人才为圭臬。因此法学硕士的课程设置和培养要求应当以务实为导向,以培养法律职业人为己任,向公检法机关和各实务部门输送优秀的职业人才。然而实际上各大法学院系的法学硕士培养仍然是以理论教学为主,老师传道授业,学生读书考试,最后写出篇硕士论文草草通过答辩了事。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舶来品成为炒作的概念股,罕见落到实处。三年硕士学习之后,学生的实务能力难有提高。

  也许有人反驳,法律是一种典型的实践理性智慧,必须在实践中摸索学习才能纯熟掌握,要求学院式法学教育培养出合格的法律职业人,实在是强人所难。既是如此,不如退而求其次,专攻理论素质培养。然而在理论人才培养方面,法学硕士制度也是差强人意。有理论潜质和兴趣的学生被考研、考博、司法考试、社会公益、奖学金评定和各种实习要求所累,难以平心静气专攻学术积淀与创作。

  其实,对于每个步入研究生学习阶段的法科学生而言,对于自己是走实务的路子还是学术的路子是很清楚的,他们都盼望着能被因材施教。殊不知,按照现在的法学硕士培养模式,“实践型”胚子要接受论文发表数量的考核标准,否则就拿不到奖学金、毕不了业;“理论型”胚子被各种实习和公益实践要求所束缚,学术惶惶、苦不堪言。似乎我们的法学院想培养出实务与理论兼通的全才。殊不知,全才的诞生更多靠学生自身的悟性与锤炼,法学院不分主次的“一锅煮”只是炖出更多的庸才而已。

  反观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大多是理论型与实践型教育分开。以美国为例,美国法学教育的主体是三年的j.d.(法律职业博士)教育,最重视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在教学理念上,要求法学院教育模拟法律家运作法律的实际过程,强迫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致力于启发学生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教学方法上,以判例教学法为主,多种法律技能训练为辅,没有强制性的毕业论文答辩制度,而更为重视法律文书写作、模拟审判、法律援助、实习等要求。j.d.教育为美国法律界输送了绝大多数人才,作为补充的还有ll.m.(法律硕士)和j.s.d.(法学博士)教育。ll.m.学制一到两年,主要是为律师提供在某个领域的短期进修。j.s.d.类似我们的法学博士,是典型的理论教育,学生毕业后直接进入法学院从教。这是典型的理论型与实践型分开培养的法学教育模式,值得借鉴。

法学硕士教育学制偏长

  另外,现行的法学硕士教育还造成了我国法学教育学制过长的问题。在中国,要拿到法学博士学位必须经过本科四年、硕士三年和博士三年的“三步走”。因为中国法学院尚无硕博连读和直博制度,三年硕士教育是不可跨越的,因此要培养一个法学博士至少要十年。

  以笔者的个人感受,硕士教育基本是本科教育的延伸,既未磨炼出法律职业技能,又不能坚定学术志向,三年时间大多荒废了。国外同行听闻中国的法学博士培养需要十年无不奉为天方夜谭,更不由得感慨万千。在美国没有法学本科教育,法律职业博士j.d.(实践型)和法学博士j.s.d.(理论型)仅三年就够了。遗憾的是,我们十年磨一剑的法学博士毕业后找工作屡屡碰壁,而美国三年培养出来的j.d.和j.s.d在全世界都炙手可热。毕十年之所学不如人家三年之一役,着实让人寒心。当然,中美法学教育体制差异甚大,不能以偏概全,但十年的学制绝对是太长了,缩短学制已是法学教育界之众望所归。

法学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思路

  既然法学硕士教育存在定位不清和学制过长的弊病,笔者建议不如分开培养:可以废除法学硕士,以法律硕士和法学博士代替之。凡意在实务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可考取法律硕士,学制两年至三年不等;凡意在学术的,则可直接考取法学博士,学制四年至五年不等。

  法律硕士应当是法学研究生教育的主体,符合条件的法学院系、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均具有招生资格,应大力推进法律职业教育,为社会培养大量急需的应用型人才;法学博士教育应限缩规模,仅知名法学院具有招生培养资格,发掘具有科研天分的学生加以专门培养,确保法律基础科学研究后继有人。

  如此一来,职业的归职业,学院的归学院,两者泾渭分明又相辅相成,同时可以有效地缩短学制,不失为解决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困境的好思路。

  (作者张凌云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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