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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学学术话语体系

【核心提示】应当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立足我国的经济国情、政治国情、文化国情、社会国情和法治国情,走中国特色的法学发展道路。

  当前法学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某些法学学术话语脱离中国国情和社会实际,既不能真正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对法学理论的需求,难以引领中国法治的科学发展,也不能真正融入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的传统之中,缺乏应有的历史文化底蕴;同时对西方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缺少全面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各取所需或者照搬照抄地对待西方法学概念和话语,甚至言必称西方法学话语。

  把握四个基本向度

  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学学术话语体系,应当把握四个基本向度。

  一是在定性比较的向度上,我国的法学学术话语体系属于社会主义性质。尽管我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必须学习借鉴包括西方资本主义法学理论在内的一切人类法学文明的优秀文化成果,但它是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以社会主义制度为根本制度,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经济基础,以工人阶级政党为政治领导,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特征,以依法治国为治国理政基本方略,以公平正义和人民共同富裕为社会价值,以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目标,在本质上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学学术话语体系。

  二是在定位比较的向度上,我国的法学学术话语体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学术话语体系。中国的历史与现实国情、中华文化、中华法系,中国的民族传统、政治生态、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育程度、公民文化素质、民主法治发展道路等等,决定了我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存在和发展,既不能照搬照抄西方资本主义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法学理论模式,也不能照搬照抄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话语模式,而应当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立足我国的经济国情、政治国情、文化国情、社会国情和法治国情,走中国特色的法学发展道路。

  三是在阶段比较的向度上,我国的法学学术话语仍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学学术话语体系。中国特色的法学学术话语体系建设在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必然存在种种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如崇洋媚外地学习引进西方法学概念、法学方法、法学范畴和法律原则,妄自菲薄地贬低中华法律文化数千年的优秀传统和人文精华,麻木不仁地忽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建人民民主和革命法制的历史经验及其法学理论成果,对苏联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经历了从全面学习到全面抛弃的大热大冷、大起大落等等。正因为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法治建设处于艰难探索、逐步完善的实践过程中,我国法学研究处于从幼稚向成熟的成长过程中,因此,中国特色的法学学术话语体系建设需要不断研究和创新,需要不断学习和超越。

  四是在国际比较的向度上,中国特色的法学学术话语体系是植根于中华法系文化传统的法学文化,同时吸收了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的大量内容,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诸多法学原理原则和法律制度。尤其是,香港、澳门、台湾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们分别具有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法律文化传统,丰富了中国特色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内涵,拓展了我国法学理论的外延和空间,使之在当代世界主要法学体系和法治体系中呈现出“混合法系”的法律文化特征。

  处理好六个重要关系

  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学学术话语体系,应当处理好六个重要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中的中西结合的关系。法学实质上来自于西方,法学的诸多法律名称,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社会法、劳动法、环保法、婚姻法、人权法、国际法等,法学的诸多法律名词概念,如权利、义务、权力、责任、法人、自然人、平等、自由、合同、财产权、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犯罪行为、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知识产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学的诸多研究和教学方法,如归纳法、演绎法、比较法、实证法、案例教学法、模拟教学法等等,基本上都来自于西方。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术话语体系,应当把西方法学学术话语体系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体系科学地整合起来,有机地结合起来。尤其是要有中华法律文明的自信与自觉,高度重视和深入研究中华法律文明中的有益成果和积极要素,推陈出新,古为今用;同时要警惕和反对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全盘西化。

  二是要处理好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观与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关系。马克思、列宁都是学法律出身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文献中有大量法学和法律方面的成果,许多法学成果非常深刻,形成了基本的法律观。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观只是提供了研究和分析国家与法律现象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并没有一个全面系统的法学理论体系,更没有在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后为和平时期的建设和改革服务的法学理论体系。因此,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术话语体系,要与时俱进地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发展和创新。一方面要进一步全面深入地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与法律、经济与法律、革命与法律、民主与法律等重要法律思想,准确理解其要义,把握其实质,解读其深意;另一方面,不能教条主义、实用主义地对待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思想,而应当把握和运用其法律观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科学地指导当下我国法学理论研究,推进中国特色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研究和构建。

  三是要处理好苏联法学学术话语体系与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关系。新中国建立初期,我们曾经学习苏联经验和苏联模式,在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领域就是全面学习苏联法学理论,因此我国今天法学基本理论的许多主流观点,如关于法的功能、法的本质、法的历史类型等,基本上属于苏联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范畴。如何从当下中国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的实际出发,从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创新的时代要求出发,学习借鉴包括西方法学理论在内的一切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与时俱进地科学梳理、甄别、创新和发展苏联法学理论,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四是要处理好我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与我国政治意识形态话语体系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和法治具有明显的政治性和意识形态性,在阶级社会中还有强烈的阶级性,因此法学研究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但是,法学有其自身的研究对象、内在规律和基本特征,有其自身的话语范畴、思维逻辑和表达方式,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学科。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术话语体系,不能用政治和意识形态话语取代法律话语和法学概念,不能用政治运动的思维方式替代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五是要处理好我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与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话语体系的关系。我国法学话语体系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充分吸收和运用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的最新成果,最大限度地与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融为一体;同时要坚持法学自身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独特的话语概念,把法学当作一门与政治学、社会学、哲学等相区别的独立学科来对待。

  六是要处理好中国特色法学学术话语体系构建与当代中国民主法治建设实践发展的关系。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法学话语的源泉来自于实践。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术话语体系,必须从我国的法治国情和法治实践出发,把法学学术话语植根于我国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伟大实践中。当我们面对“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种法系、四个法域”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现实,面对中央法与地方法、国家法与民间法、软法与硬法、程序法与实体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等法律规范的现实,面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共同建设和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一体推进的现实,面对政治体制改革、法制改革、立法改革、执法改革和司法改革等全面深化改革的现实,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术话语体系,应当更加关注中国问题,融入中国元素,回应中国现实,体现中国特色,形成中国风格,为中华法治文明的伟大复兴作出贡献。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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